阿特拉斯·科普柯始終堅持走自主知識產權路線,每年通過不斷投入研發(fā)提升自身產品競爭力,自己掌握知識產權等設計。市場上很多競爭對手通過虛假宣傳實現(xiàn)不正當競爭,這些都是很可恥的是不尊重知識產權的表現(xiàn)。
今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此前一審判決的寶勒特空壓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勒特公司)、及其股東童明華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和虛假宣傳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認定寶勒特公司及其股東童明華構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并實施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判決:被告寶勒特公司立即停止對阿特拉斯?科普柯的侵害行為,消除影響;賠償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等四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和合理開支15萬元,賠償金額中225萬元由寶勒特股東童明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對此前一審判決的廣東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葆德公司)、義烏市倍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盛公司)、杭州久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益公司)侵犯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氣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號為ZL201230400984.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的產品,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葆德公司、倍盛公司、久益公司構成侵權。
今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院就廈門格林柯爾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廈門格林柯爾壓縮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侵犯阿特拉斯 · 科普柯有限公司 ( Atlas Copco Aktiebolag)(以下簡稱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特拉斯中國公司)、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特拉斯上海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及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格林柯爾精密機械公司及格林柯爾壓縮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阿特拉斯公司、阿特拉斯中國公司、阿特拉斯上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5萬元,并刊登公開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
備注:轉自微信公眾號"阿特拉斯科普柯壓縮機技術部"!